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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福州市港口岸线管理规定

2014-12-26
 

福州市港口岸线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福州市港口岸线资源,规范本市港口岸线的管理,加强港口建设的宏观调控,保证港口建设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国家和《福州市港口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港口岸线的规划、利用、管理及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港口岸线"系指已有港区、规划港区和其它用于港航设施建设的岸线及相关水域和陆域(包括自然和人工的)。

  第四条 港口岸线是国家宝贵的资源,港口岸线使用规划,由福州市港务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福州港总体规划》,按照统筹兼顾、远近结合、深水深用、合理开发的原则制定,确保港口岸线有效利用。

  第五条 港口岸线使用实行许可证制度。凡使用本市港口岸线进行相关水域工程的,必须符合《福州港总体规划》,并在选址阶段征求辖区港务分局及福州市港务局意见;建设项目批准后,再正式向福州市港务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岸线。(使用港口岸线或进行相关水域工程审批程序如附图)

  第六条 申请使用港口岸线的单位必须提供下列文件和有关图纸:
      1、港口岸线使用的申请报告;
      2、项目业主单位营业执照;
      3、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有关岸线地段的五百分之一至二千分之一的地形图(附平面设计)五张;
      5、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七条 福州市港务局应在接到使用港口岸线的申请报告及有关文件资料,并收到相关单位返回的使用港口岸线会审递送单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八条 依法变更港口岸线使用权或因依法转让港口岸线上的建筑物等附着物而导致岸线使用权改变,但不改变岸线用途的,由原港口岸线使用者与接续使用者向福州市港务局提出改变港口岸线使用权的申请报告,并附改变使用权或转让建筑物所有权的协议书,办理变更港口岸线使用许可证的手续。

  第九条 凡需改变港口岸线使用许可证规定的岸线用途的,必须办理变更港口岸线使用许可证的手续。

  第十条 港口岸线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年或使用岸线企业的注册年限。如需延长岸线使用期限,必须在港口岸线使用许可证规定的使用期届满前六个月,向福州市港务局提出延长使用期申请。未申请延长使用期限或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由福州市港务局收回岸线使用权。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需要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的单位,必须向福州市港务局辖区港务分局提出申请,由辖区港务分局转报市港务局批准,并取得港口岸线临时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第十二条 港口岸线临时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五年。需要延长港口岸线临时使用期限的,应在临时使用期届满前三个月,向市港务局提出申请。未申请延长使用期限或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由市港务局收回港口岸线临时使用权。

  第十三条 在获准临时使用的港口岸线范围内,不准建造永久性设施;在临时使用期届满时,港口岸线临时使用者要负责拆除自行构筑的所有临时设施。如港口建设需占用被批准临时使用的港口岸线时,港口岸线临时使用者必须无条件撤出,并办理港口岸线临时使用许可证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 港口岸线使用单位自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证之日起,两年内未按批准的用途安排建设和使用港口岸线的,经市港务局核实后,收回岸线使用权。

  第十五条 港口岸线使用单位终止使用港口岸线或改变使用长度,应向市港务局提出书面报告,经核准后,在一个月内办理《港口岸线使用许可证》注销或换证手续。

  第十六条 建设与港口岸线相关的陆上工程时,项目业主应征询福州市港务局意见。

  第十七条 港口岸线实行有偿使用制,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港口岸线使用者应按规定交纳港口岸线使用费。港口岸线使用费由福州市港务局负责征收。

  第十八条 市港务局辖区港务分局港政管理人员对岸线使用状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行为,由市港务局依照《福州市港口管理办法(试行)》等法规规章处罚。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