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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营改增”政策亮相

2013-06-06
 

新版“营改增”政策亮相

交通运输业税率11%  营业税差额征税取消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印发通知,进一步明确81“营改增”试点扩至全国的相关税收政策。这份《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简称《通知》),对前期试点的税收政策进行了整合,并根据前期试点中反映的情况,对部分政策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通知》包括修订后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试点有关事项规定、试点过渡政策规定以及应税服务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规定等。《通知》明确,前期试点的相关税收政策规定自201381日起废止。81扩容后的“营改增”试点涉及的应税服务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等11个方面。

税率方面,《通知》指出,提供有形动产租凭服务,税率为17%;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提供有形动产租凭服务之外的现代服务业服务,税率为6%;此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分析人士指出,《通知》中最大的完善主要是取消了原试点地区中对营业税差额征税的相关规定,这对未来交通运输业或将产生较大影响。

 

                                                   选自:中国船务周刊2013年第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