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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细化对班轮公会和运价组织监管要求

2007-04-19

       交通部近日正式发布《关于加强对班轮公会和运价协议组织监管的公告》。去年12月份,交通部曾以此公

告征求意见稿向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中国船东协会征询意见。

       《公告》要求,各相关班轮公会和运价协议组织应在4月15日前,指定派驻在中国境内的联络机构和代表

人,在交通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联络机构名称、地址和代表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并向交通部报备,同时

知会中国境内的托运人或托运人组织。联络机构和代表人如有变更,应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公布并向交通

部报备,同时知会中国境内的托运人或托运人组织。

       《公告》强调,班轮公会和运价协议组织应当与中国境内的托运人或托运人组织建立有效的协商机制,对

调整收费项目、运价、附加费等有关事项进行充分有效的协商。一方在收到另一方的协商请求后,应当及

时派出代表进行协商,不得无故拖延。有关各方应尊重和认真考虑彼此的意见和问题,力争达成共识。

      《公告》重申,国际班轮公司可以自行或委托班轮公会、运价协议组织,通过班轮公会、运价协组织在中

国境内的联络机构,在协议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协议复印件向交通部报备。如协议涉及收费项目调整及运

价或者附加费提高的内容,应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与中国境内托运人组织的协商情况及各有关方的主要

意见;以及在中国大陆以外地区的相关情况。同时,班轮公会和运价协议组织应在相关协议生效前不少于

15天,将协议的主要内容和执行的理由在交通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