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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要求班轮公会和运价组织与托运人组织建立有效协商机制对运价组织加强监管

2006-12-28

      为建立船货运价协商机制,12月19日,交通部制订了《关于加强对班轮公会和运价协议组织监管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并就此公告内容向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中国船东协会征求意见。
     
交通部在《公告》中要求,各相关班轮公会和运价协议组织应在2006年12月31日前指定在中国境 内的联络机构和代表人,在交通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联络机构名称、地址和代表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并向交通部报备,同时知会中国境内的托运人或托运人组织。
     
公告还要求,班轮公会和运价协议组织应当与中国境内的托运人或托运人组织建立有效的协商机制,在收到中国托运人组织的协商请求后,应当及时派出代表协商,不得无故拖延。有关各方应尊重和认真考虑彼此的意见和问题,力争达成符合其商业发展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