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拖车公司及相关单位:
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收取港口设施保安费的通知》及福州港务集团有限公司《福州港务集团有限公司转发交通部、发改委关于收取港口设施保安费的通知》--榕港集团业调[2006]9号的文件通知,从2006年6月1日至2009年5月31日,凡取得有效《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港口设施经营人,对进出港口的外贸进出口货物(含集装箱)收取港口设施保安费,其收费标准为:20英尺重箱每箱20元人民币,40英尺重箱每箱30元人民币,空箱(含商品箱)免收。
特此通知,请相互转告,谢谢支持!
福州新港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
2006年5月15日